基本原則
雖然高爾夫有許多規則,然而最基本的是下列兩點:
1. 參賽者互相能夠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比賽。
2. 比賽過程中必須能客觀地處理對自己有利的狀況。 至於其他各項規則,都是基於以上兩點基本原則所制定。
* 自覺地遵守規則
高爾夫規則雖是由高爾夫協會所制定,但仍是由球員本身自律地執行實際上的管理。 當比賽進行時,每位球員皆以誠實的態度和謙謙君子的風範進行比賽,亦需負有使比賽公平公正之責任;並且基於公平競爭的體育精神,每一位球員應要求自己成為一位堅持遵守規則的裁判。 所以對不誠實和不君子等行為的罰則,輕則罰二杆、重則取消比賽資格。
* 高爾夫球運動方式
打高爾夫球最基本原則,就是將一顆球自發球台連續打擊至其進洞為止。 即是由第一杆發球開始,接著第二杆、第三杆,重複地擊球,將球打進洞,除此之外便別無他法。 若是拿著球移動,或是利用投擲、拋滾等方法,都是違反規則的。 當球被擊出後,不論是在何種狀態下,都應該等到球處於靜止狀態後才可繼續進行比賽,此乃高爾夫的法則,絕對不可觸摸或移動球的位置,亦不能為求便於揮杆而改變週圍的環境。
比杆賽與比洞賽
* 形式上的分別
高爾夫的比賽形式主要有比杆賽及比洞賽兩種。 無論是職業賽或業餘賽均以比杆賽的形式較為常見。 比杆賽,就是將每一洞的杆數累計起來,待打完一場 (18洞) 球後,把全部杆數加起來,以總杆數來評定勝負。 比洞賽亦是以杆數為基礎,其不同處於比洞賽是以每洞之杆數決定該洞之勝負,每場再以累積之勝負洞數來裁定成績。
* 勝負的計算和進洞之分別
比杆賽規定必須待球被擊入球洞後,才可移往下一洞的發球台去開球。 而比洞賽是在每一洞就決定勝負,因此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必堅持球皆需擊球進洞之原則。
* 罰則之分別
在比杆賽和比洞賽中,球員違反規則所受之處罰也有所不同。 一般比杆賽的罰則是罰兩杆,而比洞賽的罰則為處罰該洞輸球。
打球順序
比杆賽:
1. 在發球台上
從發球台上可優先打球的稱為「優先擊球權」。 第一洞的「優先擊球權」應由編組表決定;如無編組表,則由抽籤決定。 在前一洞杆數最少的擁有下一洞的「優先擊球權」而先打球,然後至杆數最多的。 如果成績相同,打球順序則與上一洞相同。
2. 離開發球台
基本上,球離開球洞最遠的一方可先打球。 如距離相同,可由抽籤決定;如以小組比賽的,可以小組利益按規則決定先後。
3. 順序錯誤
如果弄錯打球順序,不需罰杆而可繼續下次打球。 但若比賽委員會發現不按規則的打球順序是讓某一方或某一人有利時,則取消有關人等的比賽資格。
比洞賽:
1. 在發球台上
從發球台上可優先打球的稱為「優先擊球權」。 第一洞的「優先擊球權」應由編組表決定;如無編組表,則由抽籤決定。 在前一洞成績最好的 (勝方) 擁有下一洞的「優先擊球權」而先打球,然後順序至成績最低的。 如果成績相同,打球順序則與上一洞相同。
2. 離開發球台
基本上,球離開球洞最遠的一方可先打球。 如距離相同,可由抽籤決定;如以小組比賽的,可以小組利益按規則決定先後。
3. 順序錯誤
如果弄錯打球順序,對手可要求該次打球無效;並重新按照正確順序回到原來地點打球,不需罰杆。
判斷和處理
* 界外 (O.B.) -「界外」係禁止打球之地區,常以樁柱或圍籬標示。界外之界限應以樁柱 (不含支架) 或圍籬內側最靠近地面點決定。如在地上以標線標示界外時,界外線係垂直向上向下延伸,且線之本身即作界外論。
* 遺失球 - 下列情況即可認定為「遺失球」:
球員或其同隊、或彼等之球僮在開始找球後五分鐘,仍找不到球;或、雖經找到,但球員無法辨認是否為其所用之球;或、球員按規則已用另一球當作比賽球,而未尋找其原球;或、球員已由可能為原球所在地,或較原球位離球洞較遠之點擊出代替球,因此該代替球即成為比賽球。
* 代替球 - 原球可能在水障礙以外遺失、出了界而以代替之球,稱為「代替球」。
* 水障礙 -「水障礙」係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溝渠、地面排水溝或其他露天水渠 (不論其中有無積水),以及其他類似者。凡在水障礙界限內之陸地或水,均屬於水障礙的部分。水障礙之界限係垂直向上延伸,用以標明界限所用的樁柱、界標皆算在障礙內。 水障礙 (除側面水障礙外) 應以黃色樁柱或標線標明界限;側面水障礙則是以紅色樁柱或標線以界定。
* 水障礙中的球
向水障礙方向打出之球,是否在障礙以內或障礙以外遺失,乃是一項涉及事實的問題。如認為係屬障礙區內遺失者,必須有證據證明球確落入障礙區內;如若無確定之證據時,則應視為遺失球,按規則處理。
如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區 (不管球是否位於水中),球員要受一杆之處罰,並依下列方法處理:
球在水障礙中,因水較淺,可就地擊球免罰,但擊球準備或上杆時,球杆不可觸及水面。 如不能打或遺失時,可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杆、或在原球最後通過該水障礙邊緣之一點與球間之直線,於水障礙後方拋球,至於應離水障礙後方多遠處拋球並無限制,可以於兩支球杆長度以內拋球。
球落入、觸及或遺失在側面水障礙中時,球員要受一杆之處罰,可在接近上次擊球之原位打次一杆、或選擇下列特別措施:
(1) 在障礙外距原球最後通過之水障礙邊緣;
(2) 或距離球洞相等距離之另一邊水障礙邊緣;
於兩支球杆長度以內拋球。 球應拋下及停留在不得較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之邊緣地點更接近球洞處,按規則,所撿起的球不可擦拭,只有上了果嶺後依規則撿起的球才可擦拭。
參加比賽應注意事項
* 嚴禁遲到
參加高爾夫比賽的最大禁忌是遲到。 若是與朋友間的比賽遲到,定會被列為最不受觀迎的球友;若是正式比賽場合中遲到,輕則受罰,重則喪失比賽資格。
遲到的罰則可依比賽形式分為兩種;比杆賽中對遲到者處罰兩杆;比洞賽則判第一洞輸球。 比賽遲到是參賽者的一大忌,應該極力避免。 (
附錄1)
* 事先了解參賽條件
每位參賽者必須於賽前了解球場所定之比賽條件:
1. 比賽之正確時間;
2. 各組成員之編排;
3. 自己被認可的差點;
4. 第一洞是一號、十號或其他球洞;
5. 比賽球場和主辦組織該場比賽之當地(本地)規則 (參考
3 4 );
* 球杆只限十四支
在正規的競賽中,每位球員只能攜帶十四支以內的球杆參賽,球杆若少於十四支時可補充到十四支。比賽中可更換損壞或不堪使用的球杆,但以不耽誤比賽為原則;而且不論補充或更換球杆,皆不得向球場上任何一位參賽者借用。 球杆一旦借出後,直至比賽終止,借出的球杆將供借用者使用,借出的一方不得使用之。
* 準備足夠高爾夫球,數個 tee,球標和球痕修補器 (參考
5 )。